发布时间:2022-07-18 14:28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2〕353号)“(八)推动二手车交易”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继续开展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政策试点。现将就试点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和纳税,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企业类别为“批发、零售业”;或2021年度二手车交易量(含经纪和经销)达1000辆且有意愿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企业。
(二)签署承诺书,积极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所申请的周转指标仅用于以经销模式开展二手车交易业务。
(三)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
二、试点企业申请材料
(一)申报试点企业应向深圳市商务局提交试点申请书,详见附件1。
(二)承诺书(附件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请程序
有意愿参与试点的企业向深圳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经深圳市商务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择优选择确定试点企业名单,最高按照申请企业2021年度二手车交易量的10%配发周转指标额度。二手车交易量数据以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办理过户的二手车交易数量为准。
四、监督管理
深圳市商务局:制订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试点政策实施方案,拟定试点企业参与条件和遴选标准,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及周转指标额度。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试点企业周转指标配置以及周转指标使用的监督管理。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负责使用周转指标办理小汽车转移登记,对已办理转移登记的周转二手小汽车上路行驶情况进行抽查。
五、试点机制
试点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部门每两个月将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不定期要求试点企业报送销售数据、对试点开展情况进行联合检查,进一步保证试点效果。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试点企业予以强制清退或核减周转指标额度:
(一)对周期内通过周转指标实现二手车交易量不足本企业二手车交易总量10%。
(二)不按要求报送数据或报送数据不实超2次。
(三)对试点政策不予积极配合、违反参与试点承诺的直接予以清退。
六、其他要求
(一)企业获得试点资格后,将无偿获得二手小汽车周转指标额度,且周转指标额度可重复、循环使用。
(二)试点企业应及时、准确按要求报送交易数据、落实试点政策,提升周转指标试点政策效果。
(三)试点企业不得买卖和租赁周转指标。对擅自买卖、租赁周转指标的,将被直接取消试点资格,按照市政府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如试点期间二手车交易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以上级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请有意愿参与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政策试点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本通知要求于2022年7月25日之前将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提交至深圳市商务局,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fc@commerce.sz.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政策试点申请书.docx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