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持续提升大气质量,保持“深圳蓝”的亮丽城市名片,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美丽深圳”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2018年4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深府办规〔2018〕6号),要求修订《办法》,禁止非纯电动车辆新注册为网络预约出租车。
2018年12月,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市司法局《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请示》。会议要求全面梳理分析当前我市网约车管理存在的问题,充分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广泛听取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全面系统修订《办法》。
通过实地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市政协立法协商等,市司法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对《办法》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并经市政府六届一百八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调整新注册网络预约出租车类型,删除车辆和驾驶员条件特别规定。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深府办规〔2018〕6号)要求,持续提升大气质量,保持“深圳蓝”的亮丽城市名片,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办法》删除了燃油小汽车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明确新注册的网约车须为纯电动汽车,确保网约车条件不低于巡游车。
同时,删除了《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网约车业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特别规定。
四、落实考试成绩互认,优化从业环境。
为了给驾驶员提供就业便利,减少不必要的从业限制,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有关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互认的规定,《办法》规定“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行互认,驾驶员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直接跨类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五、强化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维护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
一是强化网约车经营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结合投诉、举报等情况加强对驾驶员身心健康和资质变化等情况的动态管理。发现驾驶员存在不宜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情况,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该驾驶员营运,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公布服务评价体系,明晰乘客对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的渠道。建立驾驶员申诉处理制度,对乘客不遵守乘车规定的行为,明确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因此对驾驶员实施经济处罚或者其他限制措施。
三是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向约车人全面、真实、准确披露约车人指定地理位置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待约车辆数量和计价规则,保障约车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是参照《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要求,将平台储存的业务数据保存期限从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优化乘客维权保障制度。
六、加强行业监督和执法管理。
一是修改《办法》原第三十六条“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第五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和第五十五条“车辆所有人”等表述,结合执法实际,将处罚对象扩大至租车公司、实际管理人等违法行为人。
二是适应出租车客运电商行业发展形势要求,加强信息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等科技手段在执法领域的应用,增加主管部门可以将政府监管平台数据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解决取证难的问题。
三是建立网约车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对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实施诚信管理,严重失信者,相关管理部门可采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资质资格、不予行政许可等行政性约束措施和其他必要的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