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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车辆出入中国内地的商务车粤Z车牌办理条件
浏览量:592024-08-31

香港车辆出入中国内地,需要办理粤Z车牌。广东省政府针对香港车北上广东,专门针对香港车上牌的车辆增加粤Z铁牌,粤Z铁牌黑底白字,由四位数字或者数字和字母组合,最后结尾一个港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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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进出中国内地的粤Z车牌可以分为非港珠澳大桥车牌和港珠澳大桥车牌,非港珠澳大桥的车牌主要是香港往来深圳的粤Z车牌,港珠澳大桥车牌主要是香港到珠海之间的粤Z车牌。港珠澳大桥车牌之前全是香港到深圳的粤Z车牌,2019年才开通的港珠澳大桥的指标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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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商户申请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非港珠澳大桥口岸)

  (一)申请条件

  1.在广东省投资的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商户,其上一年度在广东省纳税数额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办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

  上一年度纳税数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1个商务车指标;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2个商务车指标;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3个商务车指标;从申办第4个商务车指标起,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每增加100万元即可增办1个商务车指标,最多不超过15个(包括该商户已申办的所有粤港、粤澳商务车指标)。

  2.同一内承单位有多个投资商户的,根据投资商户的投资比例计算其纳税额。

  3.同一投资商户投资多个内承单位的,只能选取其中一个内承单位办理。

  4.申请香港入出内地的商务车指标只可选择一个当前开放申请的通行口岸,口岸选定后不能变更。

  5.原已申办粤港、粤澳商务车指标(港珠澳大桥口岸指标除外)的投资商户,如需申请增办指标,按上述申请条件1的增量指标条件办理。

  (二)办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商户批准证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3.商户登记文件

  (1)商户为港澳台公司的。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登录及附注);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2)商户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中文翻译本原件。

  4.车辆登记文件

  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二、以高新技术方式投资的境外商户申请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非港珠澳大桥口岸)

  (一)申请条件

  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商户以高新技术方式在广东省投资办实业,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的,可以申办1个香港(或澳门)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不予增办)。

  (二)办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商户批准证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3.商户登记文件

  (1)商户为港澳台公司的。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登录及附注);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2)商户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中文翻译本原件。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车辆登记文件

  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三、外资金融机构(不含代表机构)申请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非港珠澳大桥口岸)

  (一)申请条件

  在广东省投资的外资金融机构,或在内地投资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广东省的分支机构,其上一年度纳税数额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办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

  上一年度纳税数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1个商务车指标;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2个商务车指标;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3个商务车指标;从申办第4个商务车指标起,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每增加100万元即可增办1个商务车指标,最多不超过15个(包括该机构已申办的所有粤港、粤澳商务车指标在内)。

  (二)办事材料

  1.银保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3.《金融业务许可证》;

  4.商户登记文件

  (1)商户为港澳台公司的。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登录及附注);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2)商户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中文翻译本原件。

  5.车辆登记文件

  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四、港澳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高端人才等申请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非港珠澳大桥口岸)

  (一)申请条件

  1.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或者全国、广东省级、广东省地市级和广州市区级、深圳市区级、佛山市顺德区政协委员的港澳台人士,可以选择办理1个香港(或澳门)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不予增办)。

  2.在港澳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港澳的大学现任校长,或者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以申办1个香港(或澳门)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不予增办)。

  (二)办事材料

  1.《政协委员证》、《人大代表证》、《人才优粤卡A卡》;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车辆登记文件

  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申请人姓名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五、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者申请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非港珠澳大桥口岸)

  (一)申请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广东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300万元以上,或者社会团体在广东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1个香港(或澳门)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不予增办)。

  (二)办事材料

  1.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审核确认表》;

  2.捐赠者属个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华人华侨捐赠人的《护照》并经广东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捐赠者属社会团体的,提交登记注册文件;

  3.车辆登记文件

  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境外商户申请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港珠澳大桥口岸)

  (一)申请条件

  1.境外投资者(境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广东省投资,3年内(含申办年度)累计纳税额达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1个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累计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第2个;累计纳税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第3个。

  2.已申请非大桥口岸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的境外投资商户,不受以往数量限制,符合上述申办条件,可申请办理。

      (二)办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商户批准证书》。属于外资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属于境外投资办学、医疗、联营律师事务所等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

  3.商户登记文件

  (1)商户为港澳台公司的。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登录及附注);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2)商户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中文翻译本原件。

  4.车辆登记文件

  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十三、国家高新技术外资企业申请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港珠澳大桥口岸)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的外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1辆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不予增办)。

  2.已申请非大桥口岸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的境外投资商户,不受以往数量限制,符合上述申办条件,可申请办理。

  (二) 办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商户批准证书》;

  2.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4.商户登记文件

  (1)商户为港澳台公司的。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登录及附注);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2)商户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中文翻译本原件。

  5.车辆登记文件

  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十四、港澳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高端人才等申请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港珠澳大桥口岸)

  (一)申请条件

  1.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或者广东省县(市、区)级以上政协委员的港澳台人士,可以办理1个大桥口岸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不予增办)。

  2.在港澳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港澳的大学现任校长,或者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以申办1个大桥口岸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不予增办)。

  2.已申请非大桥口岸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尖端人才,不受以往数量限制,符合上述申办条件,可以申请办理。

  (二)办事材料

  1.《政协委员证》、《人大代表证》、《人才优粤卡A卡》;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车辆登记文件

  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十五、兴办公益事业捐赠者申请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港珠澳大桥口岸)

  (一)申请条件

  1.改革开放以来在广东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可以申请办理1个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不予增办)。

  2.已申请非大桥口岸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的商户,不受以往数量限制,符合上述申办条件,可申请办理。

  (二)办事材料

  1.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审核确认表》;

  2.捐赠人的身份证件

  属台湾居民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属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车辆登记文件

  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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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进出中国内地的粤Z车牌黑底白字,跟中国内地进出香港的FV或者FU车牌的外观不同,FV车牌的两个车牌颜色不一样,FV车牌前面的车牌是白底黑字,后面是黄底黑字。粤Z车牌的申请,年检,相关服务,咨询深圳市靠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专业靠谱的服务。靠谱汽车18138238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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