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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新能源小汽车指标使用范围的通告
浏览量:362023-06-05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新能源小汽车指标使用范围的通告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调整情况,为切实解决我市新能源小汽车车辆登记上牌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作为我市国产新能源小汽车认定标准(进口车型规则不变),不再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为认定标准。现就调整我市新能源小汽车指标使用范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纯电动小汽车指标用于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纯电动小汽车,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许可原装进口的纯电动小汽车、燃料电池小汽车的车辆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用于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纯电动车小汽车,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许可原装进口的纯电动小汽车、燃料电池小汽车的车辆登记。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1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深圳小汽车绿牌: 

(一)居住地在深圳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2023年12月31日前申请,持有我市核发的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按本市公安机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且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者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但下列情形不视为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

1、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按本细则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已失去就此车申请其他指标资格的。

2、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标注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五)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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